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临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
就公司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和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
度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170 亿元人民币,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5 年,
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
超过 6 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 750 亿元人民币,担保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135 亿元人民币,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
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这两项业务
的开展积极推动了公司产品的销售,公司获得了市场促销的有力
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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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端延伸,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徐工提升供应链的
协同性,降低运作成本。公司提供担保及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
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
独立董事签字(按姓氏笔画为序):
耿成轩 况世道 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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