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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2023-03-08 20:14:42 来源: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3037            证券简称:三和管桩       公告编号:2023-024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资料图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12,84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503,836,583 股的 0.0055%。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03,836,583 股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 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2,8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2,8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12,8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0000%。

   四、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程益群、高毛英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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