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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征意见: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

时间: 2025-08-20 21:55:07 来源: 央广财经

央广网北京8月20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8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我国经济正处于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进一步活跃并购市场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助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立足新形势下并购市场发展需求,金融监管总局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形成《办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允许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办法》拓宽了并购贷款适用范围,在《指引》适用的控制型并购交易基础上,进一步允许并购贷款支持满足一定条件的参股型并购交易。

《办法》根据用途将并购贷款分为控制型并购贷款和参股型并购贷款。控制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并购方用于获得目标企业或者资产控制权的贷款。参股型并购贷款是指支持单一并购方用于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对目标企业控制的贷款,但单次取得目标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进一步提升对目标企业持股比例,但未实现控制的,可以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但单次受让或者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对银行设置差异化展业资质要求

《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设置了差异化的展业资质要求。

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在要求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达标等要求的基础上,《办法》要求商业银行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

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

《办法》优化了贷款条件,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上限,延长贷款最长期限,更好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央广财经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此前《指引》中“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的要求,《办法》明确,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40%。

对于贷款最长期限,《办法》由此前《指引》中的“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的要求,调整为“控制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参股型并购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七年”。

强调偿债能力评估

《办法》指出,银行应在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相关风险基础上,重点评估并购方偿债能力,同时关注并购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多维度评估对并购贷款的影响。

《办法》提到,并购贷款可以用于置换并购方先期支付的并购价款,但不得用于置换已获得的并购贷款。贷款办理时间与拟置换的并购交易价款支付完成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办法》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推动并购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增长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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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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