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及相关资料,
事先了解了相关背景情况,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各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独立董事:吴长顺 付淑威 陈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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