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元药业集团 反舞弊制度
(资料图)
(经 2023 年 1 月 16 日八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部管理控制,有效防范控制集团的舞弊风险;健全集
团反舞弊的控制与监督机制,保证集团健康、持续的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集团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所有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分公司(以
下统称:集团)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集团各级人员对防范、控制和监督舞弊行为负有责任。
第四条 集团各级主要领导是反舞弊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
建立有效的反舞弊责任体系。
第五条 创建诚实的企业文化环境,贯彻和执行集团对员工的各类规章制度,
提高集团员工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有效地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规程
第六条 释义:舞弊是指集团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
欺诈等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主要表现形式:
(一)虚假财务报告,即导致财务报告不实的故意行为。包括:
多计、少计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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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表达的其他会计舞弊行为。
(二)收受贿赂、回扣、挪用、侵占资产,包括:
(三)违反规定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给集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故意隐瞒
损失事实的行为,包括:
违规捐赠集团资产;
第八条 反舞弊的信息沟通渠道:
(一)通过员工手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内部网络等各类方式,及
时将反舞弊政策、检举程序进行宣传;定期进行关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与沟
通,保证集团员工理解集团的反舞弊政策的所有相关内容,可以组织关键岗位员
工通过参观劳改所、监狱等方式明确舞弊行为带来的后果以及集团对防止舞弊行
为的严肃态度,了解自己在遵守公司反舞弊政策方面的绝色和自身职责;
(二)集团与用户、供货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业务往来要建立在诚实公平
的基础之上,并向他们传递集团关于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相关信息及要求;
(三)有足够能力对已经识别的舞弊风险、反舞弊控制活动、已经存在的舞
弊行为及补救措施等信息进行收集,并能够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四)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
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集团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违规事件的
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作用;
健康元药业集团 反舞弊制度
(五)集团督审部为集团反舞弊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对舞弊行为
的举报投诉以及对举报投诉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记录、汇报、调查、后续跟踪;
制定举报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的管理办法,建立举报投诉渠道,明确举报电话、
电子邮箱或通过受理举报信等方式;
(六)建立对举报信息和记录的保密制度,确保举报信息接收和管理人员的
独立性;加强对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的安全管理措施;对违规泄露检
举人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
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集团督审部应定期向集团审计委员会进行书面汇报,对本期受理的举
报案件进行归类、分析及处理结果等,对于性质严重或影响重大的举报事件及其
调查处理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反舞弊的监督机制:
(一)集团督审部对公司舞弊风险评估和反舞弊措施进行监督:
会计法规;
越控制制度的可能性、对财务报告过程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等;
行情况;
(二)集团公司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防止舞弊
事件的发生;
相关部门沟通,制定各自的应对预案、处理程序和措施;
时分析舞弊事件的影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预防或应对类似舞弊事件的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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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聘请独立的法律顾问,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调查。
(三)集团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舞弊风险评估:
审计计划;
析,及时发现舞弊现象。
(四)集团公司对已发生的舞弊事件要启动必要的调查程序及时作出整改措
施。
已经发生;
虑其严重程度,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
理,落实责任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对整改效果进行
跟踪;
控补救措施。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集团公司对发生舞弊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追究。
(二)舞弊责任追究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
任;
或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
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三)集团公司对发生的舞弊行为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
的相关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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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纪律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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