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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时快讯】丰山集团: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 2023-01-04 20:15:45 来源: 证券之星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资料图片)

         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涤律证券字〔2023〕01 号

致: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19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

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文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9 月 29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并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

总股本由 80,000,000 股增加至 83,005,000 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 2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23 日,注销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83,005,000 股变更为 82,965,000 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

公司 2020 年 5 月 22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0 年 7 月 9 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股本为 82,965,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股本 33,186,000 股,流通上市日为 2020 年 7

月 13 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82,965,000 股变更为 116,151,000 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 1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0.84 万股(转增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 2020 年 9

月 9 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6,151,000 股变更为 116,142,600 股。

况及《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将预留部分

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1.9 万股调整为 58.66 万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9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9.1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6.06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事项进行了核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预留部分授予

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6,142,600 股变更为 116,233,600 股。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董事会同意对该 3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 36,400 股(转增后)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16,233,600 股变更为 116,197,200 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并经公司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2021 年 6 月 17 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

月 18 日。本次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由 116,197,200 股变更为 162,676,080 股。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

事会同意对 4 名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74,400 股(转增后)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

同意对 3 名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2,92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注销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2 日,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162,401,680 股变更

为 162,348,760 股。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 5 名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总股本由 162,348,760 元变更为 162,293,880 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 2 名不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3,520 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1、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2、激励对象

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离职前需缴纳

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

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

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4、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5、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被选举为职工

监事,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刘胜召因个人原因离职,沈玉干因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需对上述二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该部分激励对象签订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23,520 股。

   根据《公司章程》、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调整了回购注销股份相应的数量和回购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股票 12,000 股的回购数量调整为 23,520 股,回购价格由首次授予价格 16.76 元/股调

整为 7.95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

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187,054.56 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类别

              股份数量(股)          比例       增减(+、-)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603,084     0.99%     -23,520    1,579,564     0.97%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160,690,796   99.01%        0      160,690,796   99.03%

     总计         162,293,880   100.00%    -23,520   162,270,360   100.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162,293,880 股减少为 162,270,360 股,

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 162,293,880 元减少为 162,270,360 元。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

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

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

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批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律师签章页)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孙    俐

        张桂江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丰华街道

     五一路希望小镇 1-1#楼五层            陆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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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意见书 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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