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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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
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获得债权人石家庄中房债务豁免有利于公司降低债务纠纷对公司发展的
不利影响,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状况,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债权人石家庄中房的
债务豁免;
此次获得债权人李振涛债务豁免有利于公司降低债务纠纷对公司发展的不利
影响,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状况,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接受债权人李振涛的债务豁免;
独立董事:王圣礼 __________ 宋 林 __________ 徐秉惠 __________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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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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