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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资讯丨美尔雅: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 2022-12-22 18:00:03 来源: 证券之星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卓尔国际中心大厦 20、21 楼

电话:(86 27 8562 0999)

电子邮箱:dewell@ dewellcn.com 邮政编码:430024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美尔雅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经核

查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经查验,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

于变更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

召开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2022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十二

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查验,2022 年 12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发布《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了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

投票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本次

会议通知发布日期早于本次会议召开日前十五日。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朗琴国际 B 座 1011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当天网络投票系统正常,会议召开符合会议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继平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

股份 73,40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913%,其中: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1 人,代表

公司股份 73,388,73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3858%。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指定机构提供的统计结

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 人,代表公司股份

决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

  (结果尾数差异因四舍五入造成。)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经查,本次会议无修改原有提案或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形。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员对现场会议

的投票和计票进行了监督,确认表决结果真实、有效;会议当场公布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二)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查,本次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该议案获

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同意票超

过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该议案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该议案获

得通过。

 陈苏先生得到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的同意票,当选为公司第十

二届监事会监事。

 经查,上述议案 1,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单独计票,

并将予以公告。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

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律师签字页。)

                   见证律师:林   玲    .

                         余学军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龚顺荣       .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法律意见书 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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