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体科技”、“发行人”或“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2022年3月7日通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审委审核,于2022年3月9日完成封
卷,并于2022年3月18日收到贵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7号)。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
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
忘录第5号(新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
工作的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备忘录第5号”)和《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
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号)(以下简称“257号文”)的规定和要
求,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2022年5月17日就2021年年度报
告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2022年8月18日就因发生财务性投资
而扣减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2022年9月9
日就2022年半年度报告等会后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于2022年10月18
日就股份回购和可转债转股引起股本变动事项向贵会报送了会后事项承诺函。
本所对自前次会后事项承诺函出具日(2022年10月18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
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逐项发表意见如下:
年、2021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XYZH/2019CDA50053号”、
“XYZH/2020CDA50112号”、“XYZH/2021CDAA50137号”、
“XYZH/2022CDAA50071”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2年1-6月发行人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尤剑和卞睿,会计师事务
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何勇、张丹娜、唐松
柏,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李云平、车佳美在会后事项期间
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变更。
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行。
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次会后事项期间没有发生“15号文”、“备忘录第5
号”、“257号文”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
项发行条件。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发行
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询价
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承销商,以及与上述机构和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上述机构和
人员及其关联方不直接或以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本次申购。
本所承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北京安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
林 丹 蓉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李 云 平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车 佳 美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9
层A2115,邮编:10003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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