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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按股比向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增加 2.3001 亿元注册资本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上述增资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订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股比向曹妃甸新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增加 2.3001亿元注册资本。 (以下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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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