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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星智能”、“公司”或“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5 月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会”)审核,并于 2022 年 6 月 8 日获得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3 号)。 根据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所对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之日(2022年 5 月 16 日)起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的发行人会后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2022年5月由于股权激励导致的股权回购注销事宜 (一)股权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的审批程序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激励对象林振福、杨艳等15人因个人原因离职,激励对象林少平自2021年11月26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5,700股,回购价格为7.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审核意见。2021年12月24日,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了《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108号),截至2022年2月21日止,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32,320,350.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32,320,350.00元。 (三)完成回购注销手续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回购注销手续。 (四)回购注销事宜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原因为股权激励事项,已经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之“第三章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之“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及上市后的历次股本变动情况”披露,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本次发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关于会后事项的承诺年度及 2021 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人、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经办会计师、法律顾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亦未发生更换。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其他潜在纠纷。变化。断的重大事项。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效期内发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发行人通过发审委审核日(2022 年 5 月 16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止,发行人没有发生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关于再融资公司会后事项相关要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257 号)和《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等文件所述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特此承诺。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威星智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之签署页) 本承诺函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承诺函的出具日为 2022 年 9 月 26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杨 钊 负责人:颜华荣 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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