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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的要求的说明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集团”)、甘肃药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药业集团”)合计持有的甘肃普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安制药”)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甘肃农垦集团、甘肃药业集团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普安制药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标的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0 号》的要求。 特此说明。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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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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