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省科技厅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省级高新区认定管理办法》已印发实施。《办法》提高了认定标准,细化了认定程序,完善了保障措施,加大了激励力度。
《办法》明确了“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示范带动”的认定建设原则,增加申报主体须为上年度省级开发区考核排名居前60%,高新技术企业数不少于10家,主导产业集中度不低于60%,主要经济指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3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故等5项具体认定条件,补充了拥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数及相关企业数等认定准入条件。扩大了激励范围,对技术交易额2000万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评价排名居前的新型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开发区、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等给予奖励;对两年综合评价前三名的省级高新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和对升级为国家高新区的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万元奖励等。
(记者 房惠玲)
关键词: 完善保障措施 加大激励力度 省级高新区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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