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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 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时间: 2022-01-29 14:37:55 来源: 中国商报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从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等六个方面提出20条举措,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组合拳”,强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20条司法措施,切实有效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强化依法保护力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意见第一条便提出要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指出,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七条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要求,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例如,意见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

专家表示,保护产权是保护市场主体的内在要求,中小微企业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强化中小微企业产权的依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为激发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意见在坚持实体与程序全面保障,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全面发力,物权、债权、股权等各项权利全面保护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求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同时,意见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并提出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合力解决拖欠问题

“此次发布的意见又称‘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可以说条条都是‘实招’,而且还有不少‘新招’。”刘贵祥表示,最高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2019年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2020年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都将拖欠中小企业案件作为一类重点案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效。此次发布意见,既是对之前一些工作经验进行制度化凝炼,也提出了一些新的有效举措。

“考虑到农民工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相对集中,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往往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快速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中小微企业可能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快实现农民工工资债权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刘贵祥表示。为此,意见规定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绿色通道”。

意见强化在诉讼中对中小微企业平等保护措施。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明确,要推进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协同治理,具体而言,就是要总结实践经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争取将案件执行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强大合力。

助力缓解融资难题

2021年12月8日至10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意见列出具体举措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中,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在融资渠道方面,意见明确,要严格依照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效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针对供应链金融交易中产生的费用,根据费用类型探索形成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合理限制交易费用,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推动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的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得性。

同时,对“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依法认定其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套路贷”、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灵活运用保全措施

在谈到强制执行措施时,刘贵祥表示,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强化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重心和主线。意见第四条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应当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积极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与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并不是非此即彼、此消彼长的关系,也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刘贵祥解释,这就要求执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全面查清事实,依法依规审慎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既不要搞“一刀切”,对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名单;也不要搞“差别对待”,对符合失信情形的中小微企业不采取失信惩戒措施。

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利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规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其因融资、招投标等需要请求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为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意见要求查封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的,优先采取“活封”措施,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利用该财产进行融资。同时开展专项清查行动,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加大对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审查力度,严厉惩处恶意申请保全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记者 李海洋)

关键词: 发挥人民法院 司法职能 助力中小微企业 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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