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还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在审企业的审核作出具体安排
根据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原则,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作为将于近期推出的11条金融改革措施之一正稳步推进。日前,为更好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审核衔接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市场关注的新旧制度衔接、负面清单适用及财报有效期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深交所发言人表示,为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在审企业在报送申请文件时,不需提交有关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另外,考虑今年疫情防控特殊情况,允许首发、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及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时,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引用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财务报表有效期可延长1个月。
就首发新申报企业的审核安排,发言人表示,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接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提交的相关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首发新申报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按其受理的先后顺序开始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
那么,对处于不同审核阶段的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以下简称“在审企业”),深交所在审核上有何具体安排?
上述发言人表示,对于已通过发审委审核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已通过初审会但尚未经发审委审核通过的,深交所将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接续审核,初审会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会议审议;初审会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深交所安排审核会议和上市委会议审议。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反馈意见但尚未召开初审会的,深交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核成果,继续推进发行上市审核问询工作,反馈意见已落实的,安排审核会议审议;反馈意见未落实的,落实后安排审核会议。对于中国证监会已受理尚未出具反馈意见的,深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问询后在深交所网站披露问询和回复内容。再融资、并购重组在审企业参照前述安排执行。
根据《通知》,在审企业可以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出申请。深交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
需要说明的是,深交所对在审企业的受理顺序,不作为深交所的审核顺序。如在审企业未在前述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