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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UU跑腿小哥工作途中出车祸 公司拒不负责 律师的回答亮了

时间: 2018-09-05 08:40:09 来源: 河南商报

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跑腿公司越来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东西。但在大街上跑来跑去的跑腿小哥,难免会在工作中遭遇各种各样的情况。

近日,一名跑腿小哥在工作途中遭遇了车祸,所幸是对方负全责。但他不仅要住院治疗耽误工作,还要赔偿客户物品的损失。公司却告诉他,这不算工伤,没有任何补偿。

那么,跑腿小哥在跑腿途中受伤,公司究竟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跑腿小哥工作途中出车祸

对方全责却无力垫付医疗费用

32岁的李东旭,今年4月份来到郑州,成为一名UU跑腿小哥,工作内容是通过公司的APP获取信息后,帮助客户跑腿送东西,类似于外卖小哥的工作。

8月12日,有华南城区域的客户下单,李东旭取物后往市区赶。他当时骑电动车沿郑新路的非机动车道向北行驶,到南三环交叉口附近时,一辆逆行的摩托车迎面向其开来。结果,李东旭大腿受伤。

郑州仁济医院出具的鉴定显示,李东旭“左大腿内侧可见一纵行伤口长约15cm,深达肌肉层,可见大隐静脉断裂……”。而事后经过交警四大队民警认定,摩托车车主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但在李东旭治疗期间,摩托车车主在垫付了18000元的医疗费用后,以“实在没有钱”为由拒绝再支付李东旭的医疗费用。

为了能够继续治疗,李东旭只好自己先垫付了几千块钱的后续治疗费用。“他(肇事者)说没有钱了,交不了了。我得先把自己的病看好啊。”李东旭告诉河南商报记者。

每日首单扣除两元交通意外险

出了交通意外却不赔?

9月4日上午,河南商报记者在李东旭接单的APP上看到,“每天接的首单将自动向第三方缴纳2元作为保险费”的字样就在手机屏幕最顶端。

而在其下方,就有2元交通意外险(每天首单扣除)扣除的记录,时间为8月22日10点50分。

为什么时间是在8月22日扣除?李东旭说:“12日出事以后,我给公司打电话,因为客户的东西损坏了,所以要赔偿。公司就一直拖拖拖,说是跟人家协商嘞。”

“公司就说因为东西是(肇事者)损坏了嘛,公司就让他出钱。当时我在医院,人家都没钱给我看病了,还能有钱赔偿。最后公司先垫付了480块钱。赔付了以后,我的送货收入就到了,所以扣了2元钱保险费。”

为什么每天交2元钱的交通意外险,出了事却不赔付?李东旭告诉河南商报记者:“公司说我这(车祸)不是我的责任,所以不给我赔付。出事当天我的手机收到一条太平洋保险的短信,说我的报案已经受理,会有查勘人员与我联系,还有保险的报案号。”

UU跑腿:

跑腿小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

公司不会赔付

9月4日下午,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UU跑腿品牌部一罗姓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说:“我们是一个众包平台,我们(和跑腿小哥)不是雇佣关系,只是合作关系。”

“因为判的是(肇事者)全责,保险公司处理的话,是不理赔的。比如说是别人撞的跑腿小哥,撞他的那个人是要全部把钱出了。”

针对车祸中被损坏的客户物品,该工作人员对赔付也做了相关解答:“价值在480元的物品,因为是肇事者撞坏的,所以应该由他来赔。但是我们出于这个跑男住院了,我们公司给他全赔付了,钱已经打到对方的账户里了。”

随后,河南商报记者又致电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客服。在查询报案号后,该客服人员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根据情况描述,该险种应该为雇主责任险。该险一般是公司给自己的员工买的,保的就是员工的意外伤害。该报案号显示是未结案状态,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他能不能赔付。”

根据客服人员发来的短信,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查勘员。该查勘员说:“我们是负责跑腿范围之内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属于跑腿责任范围之内的,我们才会进行赔付。如果跑腿这边没有责任的话,我们就不会赔付。”

延展

UU跑腿小哥送货途中受伤

算不算工伤?

UU跑腿工作人员说,与跑腿小哥只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而在目前的互联网经济下,类似的合作用工关系已经非常普遍,比如兼职的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而这种合作用工关系中,出现的伤害事件,算不算工伤呢?

关于此事,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认为:跑腿小哥在跑腿途中遭遇车祸,其应当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已经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那么李东旭和跑腿公司之间究竟能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呢?

李华阳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形能够同时具备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该员工和UU跑腿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应当认定该员工和UU跑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该员工在因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交纳各类保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没有签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去进行赔付。对于劳动者来说,他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UU跑腿小哥 郑州 车祸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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