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
(相关资料图)
[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期可持续
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计划需求、股
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对
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利润分配政策。
和处理好公司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关系,实施科学、
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建
议。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
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
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计划需求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全体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每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如年度实现盈利,公司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
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
交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
议案应经监事会进行审议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公司修改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原则上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
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
的股东回报计划,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
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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