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相关资料图)
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招商
积余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赵肖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未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该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增补
招商积余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决议。
独立董事:陈英革、许遵武、林洪、KAREN LAI(黎明儿)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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