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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缘药业: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时间: 2023-06-05 21:06:39 来源: 证券之星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相关资料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

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重要地位。董事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董事不代表任何一方股东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制度。董事个人不得代表董事会,

未经董事会授权,也不得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

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形式的方案;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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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和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2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董

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第五章    会议通知规则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董事长签发,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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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十条    会议通知必须通过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正常会议的通知应提前 10 日通知,临时会议的通知应提

前 2 日通知,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

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

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会议因故取消,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

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需经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

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

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董事会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

否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

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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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授权委托书由董事会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董事。委托书应包括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参加何时何地什么名称的会议、委托参加哪些内

容的讨论并发表意见、委托对哪些议案进行表决、对各议案的表决态度等。

  第十六条    董事应认真履行董事职责,无特殊情况不得不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六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七条    董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需要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决议

的方案应预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由

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

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无故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对董事长不同意列入议程的提案,提案人有权在董事会上要求讨

论,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同意,可作为会议正式议程审议。

  第二十条    对股东的提案,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提案,董事会应本着对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以积极的方式依法处理,只要该提案内容符合第十七条规定,董

事会不得拒绝审议。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向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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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议案。董事会应当审议。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

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董事和需要列席

会议的有关人士,但是涉及公司机密及时效性较强的议案内容除外。

              第七章   议事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董事的意见,

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董事保留个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人员作主

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大投

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董事审议,防止失误。

  第二十八条   对以下事项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司上市地现行上市规则和其他监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关联交易、借款或其他资金

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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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与审议的议案是否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主动说明。会议

主持人在表决前应提醒董事是否与议案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    所有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董事会在作出决定之

前,应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的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对每个列入议程的提案都应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

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有两种方式: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在一定范围内知道

即可,或仅需备案的作成纪要;需要上报,或需要公告的作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由

于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在记录上明确表示

同意和弃权的董事对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既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视为弃权,应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保

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都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纪要、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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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材料,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以上行为,当事人

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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