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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日升: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2023-05-19 21:06:22 来源: 证券之星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日升”、“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独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求,我们

认为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一致认为候选人的提名程

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没有损害股东权

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

立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求,我们

认为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需要。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我们一致认为候选人的提名程

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

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均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我们一致同意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没有损害股东权

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霍佳震          陈 柳          吴 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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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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