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九丰能源”或“公司”
)发行股份、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九丰能源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
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江 西 九 丰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New Sources
Investment Limited 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2]2827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的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照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
(致同专字(2023)第 440C001052 号)。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用
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用途
费用 金额
川西名山 2×20 万吨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基地项目
(一期)
合计 130,646.59 120,0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
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515,169,740.10 元,公司将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 募集资金承诺 自筹资金实际
用途
号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川西名山 2×20 万吨液化天然气清洁能源基
地项目(一期)
合计 1,200,000,000.00 515,169,740.10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15,169,740.10 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
五、风险控制措施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
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置换的
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致同专字(2022)第 110ZA0001 号),认为公司编制的
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
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编制要求,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九丰能源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
鉴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事项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上市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对九丰能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涛 杨斌
赵巍 张天亮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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