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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铭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世界简讯

时间: 2023-02-10 18:20:01 来源: 证券之星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明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

指当存在上述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立即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内部机构的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及指定的联络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或所属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

东大会日期的通知)以及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的;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监事或其他核心人员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八)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条第(五)项的规定。

  (九)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

告: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予以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六条 除上述定量标准外,各报告义务人应从定性角度研判所涉及事项是

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需要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

书面或电话咨询证券部。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工作的具体执行人,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内部机构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为

本单位重大信息负责人,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为部门职能范围内重大信息负责人,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为所在参股公司范围内重大信息负责人。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按本制

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责任,应督促报告义务人

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董事

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

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公司各职能管理部门、下

属分公司、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准备书面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故意延迟报告。

  第十二条 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

长的意见,协调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

内送达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阅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需要披露的,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报告、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管理

部门和下属分公司、内部机构负责人以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积极配合

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

可行性研究报告、判决书、裁定书等。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书

面报告载明以下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对收集和上报的信息进行整 理并妥善

保存。

  第十七条 公司就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报告义

务人还应当主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需

要进一步提供资料的,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需要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

应积极予以配合,协助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证券部应积极与相关单位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公司重大信息,各

相关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公司的重大信息能够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责任人、义务人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和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 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导致公司内部决策失误和信息披露违规等,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罚

款、撤职或解聘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重大信息产生单位或部门为该重

大信息首要责任部门,其负责人为该重大信息首要责任人。同一重大信息涉及多

个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其首要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为其职责范围内,应当于第一

时间获悉该重大信息的部门及其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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