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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普光磁: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2023-01-12 20:56:53 来源: 证券之星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的激励对象中,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在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前 6 个

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份的行为,导致该激励对象被动构成短线交易,不符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公司对该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

锁的限制性股票 30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 2023 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与预计存在差异的说明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 2022 年已经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合理,没有违反相关制度

和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与公司参股公司深圳市东飞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飞凌”)、公

司参股公司深圳鲲鹏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鲲鹏无限”)及公司参股公

司深圳市芊熠智能硬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熠智能”)的 2023 年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为依据确立,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上述

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关联交易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

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东飞

凌、鲲鹏无限及芊熠智能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杨先进先生回避了表决,亦

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王妮娜女士的个人履历和相关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六条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具备履职所需的能力

和条件。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妮娜女士具备了与职权要

求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养。王妮娜女士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妮娜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关于《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亦

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该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

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了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公司发展

规划等因素后,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净利润剔除

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

述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在行业内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与盈利能力。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丽彬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志勇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洪斌

                          年   月   日

查看原文公告

关键词: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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