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
次解锁期解锁条件达成的独立意见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
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锁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综上,我们同意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的 23 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次解锁期内解锁。
二、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事项
的独立意见
公司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有利于
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
利、履行职责。在审议此议案时,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珉:
李佳铭:
张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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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