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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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
元,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
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
公司价值,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
意该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胡旻 王利婕 邓赟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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