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近期,在苏宁诉安徽联通中超联赛再审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电信企业不承担侵权责任,认为安徽联通仅是按照IPTV合作协议的约定提供IPTV业务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服务,其收取的费用仅是提供宽带传输服务的一般性服务费用,不构成共同侵权。但在本案之前,因节目内容在IPTV传播引发的相关纠纷,有判决内容提供方与电信企业共同承担责任的,有判决电信企业独自承担责任的。那么,IPTV内容侵权,应当由谁首先担责?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要求,我国IPTV业务运营参与的主体包括内容提供方、集成播控方和传输分发方(如图1)。为便于理解IPTV业务中各方的责任和关系,笔者把内容提供方、集成播控方和传输分发方之间的关系类比为餐厅商家、外卖平台和物流企业的关系(如图2)。其中:
(图1,来自《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2〕43号))
(图2)
(1)内容提供方(电视台/影视公司……):就像是提供饭菜的“餐厅商家”,向用户售卖“饭菜”,必须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对其提供的“饭菜”质量负责;而内容提供方向用户提供节目内容,需保证其提供的节目内容已获得相应的版权许可。(2)集成播控方(央视/各省级电视台):就像是“外卖平台”,为“餐厅商家”提供注册、认证服务,集成播控方则是为内容提供方提供的节目内容提供集成播控服务;但无论“外卖平台”还是 “集成播控方”,其提供平台服务均需获得相应的资质许可,并可通过运营自己的平台收取相应的服务费。(3)传输分发方(中国联通、中国电信……):就像是“物流企业”,将“餐厅商家”做好的饭菜送到每个用户手里,有些物流企业在“货到付款”时也可以代商家或平台收取费用;而在IPTV领域,在用户申请安装宽带、机顶盒或续费时,一般由电信企业统一收取费用。综上,鉴于内容提供方、集成播控方、传输分发方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当IPTV内容侵权时:1)应首先查明谁是内容提供方,内容提供方应对其提供的节目内容承担直接责任;当通过播出界面不能确定谁是内容提供方时,权利人应首先向集成播控方发出通知,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披露内容提供方,并进而向内容提供方主张权利。2)对集成播控方而言,除非其明知或应知内容提供方提供的节目内容侵权,否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3)对于传输分发方,由于其仅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对节目内容没有控制权,一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目前,由于集成播控方往往拥有集成播控和内容提供的双重牌照,传输分发方也可能向集成播控平台提供自己的节目内容。因此,集成播控方、传输分发方也可能成为内容提供方,当其提供节目内容时,应当作为内容提供方承担直接责任。考虑到我国IPTV业务运营采取总-分架构,内容提供平台分为总平台和各省分平台,权利人在维权时,应注意查清所主张节目内容是全国范围内提供,还是仅限某个省份提供,进而明确是向总平台还是分平台询问内容提供方,进而对其主张侵权的范围及确定赔偿额亦有帮助。
责任编辑:房家辉
分享到: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流媒体网”的文章,版权均属流媒体网所有,转载需注明出处。非本站出处的文章为转载,观点供业内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收集整理,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