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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开办多家超市,违法行为应否累计

时间: 2018-04-27 08:36:59 来源: 中国医药报

【案情】

康某以自己的名义同时经营多家食品超市,各超市分别办理营业执照,性质均为个体工商户。若康某一年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三次,是否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康某所经营的所有食品超市的违法行为应当累计计算,因为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主体为业主本人而不是超市,业主应当以其个人名义及财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只要康某被处罚累计达到三次,就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种观点认为,康某名下各家食品超市的违法行为之间不应累加,若康某名下某一家超市一年内被监管部门处罚达到三次,则仅应针对该超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进行处理。

【评析】

就此争议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权威部门的解释,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第一,从法条本身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罚则为“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次处罚通常只吊销一个许可证,同时吊销多个许可证缺少法律依据。康某的每一个超市都有独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若采用第一种观点,将会在“吊销哪家超市的许可证”这一问题上产生更大争议。

第二,从主体认定方面来看,虽然个体工商户应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但业主个人责任承担来自于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产生的法律责任,即每家超市应视为独立的个体,每家超市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责任单独由业主来承担,不同超市的责任不应累加后由业主承担。

第三,从可操作性方面来看,同一自然人经营多家超市有时分布在多个辖区,跨区、跨市甚至跨省开设的情况都有出现,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并不能做到全国联网共享,如果采用第一种观点,缺少可操作性,也容易引起管辖争议。

第四,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对相对人作出损益性行为。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对“同一自然人经营的多家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是否应累计”作出明确表态时,行政机关不得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处分。

(作者单位: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键词: 一人 多家 行为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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