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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智慧法院应用矩阵 彰显我国法院智能化程度

时间: 2022-10-28 09:22:14 来源: 江苏经济报

当下,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进入3.0阶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地法院在一站式建设、在线诉讼、智能办案辅助、类案智能推送、卷宗智能生成等方面硕果累累。最高法院通过着力推动法院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吸引了全国四级法院以及9万多个调解组织、35万多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解纷服务;通过全面推广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研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实现诉讼事务全流程、全天候“掌上办”;通过推行基于电子卷宗的全流程网上办案,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提升庭审效率。

智慧法院建设由最高院牵头提出,在由各地法院试点探索后,将成熟的方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激发了各地法院的主动性和创新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规划的原则化与实践的碎片化。各类应用设计标准不统一,应用的建设目标不明确,自建平台数量繁多,应用的功能存在重复和交叉,在智慧法院建设推进情况较好的地区已形成了自建平台的使用习惯,统建平台推进时,公众接受度不如后发展地区。二是数据标准不统一,应用信息不互通。因数据标准和所运行网络环境的不同,各应用产生的数据和信息无法互联互通,使用过程中还较为依赖人工回填,应用之间因为缺乏继承性和延续性,进而无法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提供标准化数据。三是界面风格各异,不够友好易用。应用碎片化导致需要学习和适应不同类型应用的风格和逻辑,增加了使用的时间成本,部分应用的易用性和体验较差,不能有效地回应司法人员的现实需求。

在智慧法院的建设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发展方向:一要面向法院具体业务场景。体会和梳理业务的基本逻辑,场景化地打造智慧法院建设的解决方案,通过技术简化事务性工作但不削弱业务价值的追求。二要提升司法数据质量。对于案件涉及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数据要进行关联、比对和融合,通过完善数据标注体系、加强数据管理、做好数据运用等工作,全面释放司法数据的能量。三是淘汰碎片化应用。避免零散开发建设,提升智慧法院建设的系统性和整体效益,做好集约化建设,减少应用体系的内部消耗,将应用体系的综合效用最大化,降低运维的压力和成本,通过打造智慧法院应用矩阵,彰显我国法院智能化程度。

关键词: 智慧法院应用矩阵 法院智能化程度 司法数据质量 现代科技深度融合

责任编辑:QL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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